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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徐同高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同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565号罪犯徐同高,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06)潍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同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06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0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2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徐同高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同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徐同高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二次犯罪;2008年11月被监狱禁闭处分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徐同高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属于二次犯罪,被监狱禁闭处分一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同高减去减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