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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铁建设珠海有限公司与珠海玉峰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建设珠海有限公司,珠海玉峰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执异17号案外人:郑志添,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516。委托代理人��谭伟华,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岳斌。申请执行人:中铁建设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张宇川,总经理。被执行人:珠海玉峰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粤华路新市。法定代表人:简玉强,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仲裁字(2002)第93号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中铁建设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珠海公司)申请执行珠海玉峰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峰公司)返还工程款纠纷一案,案外人郑志添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郑志添提出异议称,本院依据(2002)珠中法执字第230号通知书(珠仲裁(2002)第93号调解书)查封了座落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xx大道xx园xx阁4A、5A、6A房产三套。鉴于该房产是郑志添的个人财产,且经玉峰公司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中铁珠海公司确认,且于1997年交付给异议人使用至今。该房产是异议人的合法财产。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异议人郑志添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材料:1、NO.0004xxx《商品房购销合同》;2、NO.0028xxx《收款收据》;3、房地产限制(查封)登记表;4、中铁珠海公司于2012年11月8日出具《证明》。经审理本院查明,中铁珠海公司申请执行玉峰公司返还工程款纠纷一案,2002年7月24日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02)第93号调解书确认以下调解协议:一、双方确认被申请人(玉峰公司)所欠申请人(中铁珠海公司)工程款计人民币21291192元;二、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解除对xx园房产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立即为申请人办理47套商品房过户手续以折抵所欠工程款(附xx园商住楼47套商品房住宅明细表);三、本案仲裁费用95940元,由申请人自愿承担。附玉峰公司抵工程款欠款准备过户给中铁珠海公司xx园住宅楼47套商品房的具体房号:xx阁:6A、6B、6C、6D、6E、7A、7B、7C、7D、7E、7F、8A、8C、8D、8E、8F、9B、9C、9D、9F、10C、10D、10F、11F;xx阁4A、4B、4C、5A、5B、5C、6A、6B、6C、7B、7C、8B、8C、9B、9C、10B、10C、11B、11C、12B、12C、13B、13C。经中铁珠海公司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2)珠法执字第230号。2002年7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粤高法执字第30号民事裁定,解除(1997)粤法经二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对珠海玉峰房产有限公司xx园(珠)房买卖契字0001xx号至0001xx号共12份《涉外房地产买卖契约》所涉139套房屋的查封。本院2006年3月1日作出(2002)珠中法执字第2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xx园xx阁6A、6B、7A、7B、8A、9B,xx阁4A、5A、6A九套房屋过户到中铁珠海公司名下的手续。还查明,(2002)珠法执字第23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公司于2008年7月1日变更名称为中铁建设珠海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02)第93号调解书确认: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解除对xx园房产财产保全措施后,玉峰公司立即为中铁珠海公司办理47套商品房过户手续以折抵所欠工程款,其中包括涉案三套房产。本院(2002)珠中法执字第2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依据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02)第93号调解书作出的,内容为办理xx园xx阁6A、6B、7A、7B、8A、9B,xx阁4A、5A、6A九套房屋过户到中铁珠海公司名下的手续。异议人郑志添认为涉案三套房产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实际上是对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02)第93号调解书的内容不服,认为该生效仲裁调解书存在错误,损害其财产利益。因此,郑志添的异议理由及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鉴于本院已受理郑志添的异议申请,可径行驳回。至于案外人郑志添认为生效仲裁调解书存在错误,应当另寻法律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郑志添的异议申请。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朱学辉代理审判员  何长林代理审判员  熊 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书记��周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