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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丽英与葫芦岛中盟置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英,葫芦岛中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刘丽英,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葫芦岛中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华。申请执行人刘丽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葫芦岛中盟置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葫芦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葫劳人仲字(2015)第47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葫芦岛中盟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英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葫芦岛中盟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5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树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