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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吴雷、翟凉涛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雷,翟凉涛,边少雄,定州市五谷丰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920号原告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长城南大街1411号。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伟涛、于泽洲,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雷。被告翟凉涛。被告边少雄。被告定州市五谷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中兴路(种子公司对过)。法定代表人边少雄,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雷、翟凉涛、边少雄、定州市五谷丰种业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为保障案件顺利执行,避免合法利益造成侵害,要求冻结被告吴雷、翟凉涛、边少雄、定州市五谷丰种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4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雷、翟凉涛、边少雄、定州市五谷丰种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4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喜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