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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2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邱启龙、邱启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邱启龙,邱启关,廖连升,陈广红,植继妙,植继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2刑初26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钟山县。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邱启龙,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钟山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邱启关,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钟山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廖连升,男,1968年5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钟山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广红,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钟山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植继妙,男,1985年1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钟山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植继威,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钟山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9月6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同年10月13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启龙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邱启关、廖连升、陈广红、植继妙、植继威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于2016年4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卢晓琴代理审判员  阳明华代理审判员  杨建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传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