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3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徐基胜与陈永、乔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基胜,陈永,乔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3249号原告:徐基胜。被告:陈永。被告:乔保华。委托代理人:黄奎,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基胜诉被告陈永、乔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基胜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基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基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徐基胜负担。审 判 长 朱晓东审 判 员 秦大利人民陪审员 董守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