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郑乾乾犯抢劫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乾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228号罪犯郑乾乾,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枣刑三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乾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免除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08年12月24日至2024年1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6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郑乾乾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乾乾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郑乾乾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郑乾乾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乾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