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4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王玲与黄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黄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559号原告王玲,女,汉族,1955年1月26日出生。被告黄建新,女,汉族,1968年4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诉被告黄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玲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上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