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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4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王玲与黄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黄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559号原告王玲,女,汉族,1955年1月26日出生。被告黄建新,女,汉族,1968年4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诉被告黄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玲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上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