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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民初1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尤捍东与杨文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捍东,杨文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民初11818号原告尤捍东,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被告杨文通,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委托代理人张爱荣(杨文通之妻),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原告尤捍东与被告杨文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捍东,被告杨文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爱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捍东诉称:原、被告东西相邻,原告居西,被告居东。2015年原告建完北房后在10月份左右打的北房后的散水,打散水是避免房后的水泡墙,散水的标准是南北宽60公分,高度北沿与地面向平,南沿比北沿高10厘米,斜坡状。2015年11月十八九日我发现散水被刨了。我估计是被告刨的。当时报警了,警察到场之后被告说是被告刨的。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原告修复自家北房后在胡同内的散水时,标准南北宽60公分,高度北沿与地面向平,南沿比北沿高10厘米,斜坡状,被告不得阻拦干涉;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杨文通辩称:原告老散水南北宽50公分,我没刨原告散水,原告2015年也没有打新散水。不同意原告打散水,因为影响我走水,我家后院从原告北房后向西排水,如果原告散水打高了,我家就流不出去水。经审理查明:尤捍东名下编号为顺-×-×村集建(证)字第268号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东至杨长发。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杨长发系杨文通之父。杨长发名下编号为顺-×-×村集建(证)字第269号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宅基地分为南北相连的两块,西至胡同、尤捍东。经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勘验:杨文通前院与尤捍东东西为邻,杨文通居东,尤捍东居西。杨文通前院有北房5间,西厢房4间,西厢房南侧和北侧石棉瓦顶棚子各1间。杨文通前院西南角开西门,尤捍东宅院开南门。两家出大门后,经同一条胡同向西通行。尤捍东宅院内有北房3间,西厢房2间,南倒座房3间,东数第一间为门道。北房南侧借北房南墙建有南北宽约3米的阳光房。阳光房东墙与北房东墙相齐,阳光房东墙下部距离杨文通西厢房后墙外墙皮约30厘米。尤捍东北房东山墙南端与杨文通西墙之间的空隙被尤捍东建卡子墙封堵,该卡子墙下方约50厘米高的部分东西宽约24厘米,该24厘米被尤捍东用墙体封堵了12厘米,另12厘米被尤捍东用木板及编织袋封挡(尤捍东主张拦小狗用)。经流水试验,双方认可尤捍东院落中地面总体西高东低,北高南低。杨文通前院宅院西墙以西约37厘米范围内有一流水沟,最深处比流水沟西侧地面低22厘米。尤捍东北房南侧,距离杨文通前院西厢房后墙外皮1.8米处有一根自来水管并安装有水龙头可出水,水龙头下方有白瓷水池,水池下方有排水管入口,连接排水管暗管到南倒座房东数第一间门道房东墙北端北侧排水管出口处,并排水至上述流水沟中。尤捍东南大门门道房北端有明显的挡水地面突起以防止水从门道向南流。流水沟南端在尤捍东南墙外有尤捍东堆放的暖气片。杨文通主张其西厢房建造于2001年,主张西厢房后墙内墙皮地面上约65厘米范围内的墙皮脱落和水印是尤捍东排水不当造成的,西厢房南墙整面墙下部约45厘米范围内有明显水印。杨文通前院北房西山墙外皮距离尤捍东北房东山墙外皮34厘米。杨文通后院西厢房南侧平顶厕所房东墙南端和西墙南端与尤捍东北房后墙均有卡子墙封堵。杨文通后院厕所房西侧有一化粪池,化粪池盖南沿距离尤捍东北房后墙磉基外沿62厘米。杨文通后院与西邻之间有一条2.8米宽的南北向胡同,杨文通后院开单扇西门,经该胡同向北通行。双方认可该胡同有硬化地面至胡同南端(胡同地面南端与尤捍东北房后墙之间的沟)。杨文通后院厕所房东墙南侧卡子墙从房檐下平面向下高约3米,卡子墙下部有排水口,排水口高约13厘米,厕所房西墙南侧卡子墙从房檐下平面向下高约3.03米。尤捍东主张杨文通后院西侧胡同内硬化地面由杨文通堂兄杨文科(同音)出资建造,胡同地面南端与尤捍东北房后墙之间的沟底部由杨文科出资硬化,主张2015年10月经杨文通同意尤捍东将沟填平后建造散水。杨文通否认同意尤捍东填平沟后打散水。尤捍东于(2015)顺民初字第04288号案件中起诉杨文通要求拆除杨文通将位于尤捍东北正房后檐墙往北一点六米范围内的房屋及院墙全部拆除。该案中,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争议实质上是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裁定驳回尤捍东之起诉。尤捍东出示2016年2月26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关于尤捍东反映宅基地问题的答复》,主张内容为:“尤捍东同志:2015年12月28日,我分局收到区政府转来您反映与邻居杨文通两家宅基地问题的信访件,已经调查完毕,答复如下:经查,您反映的宅基地坐落在杨镇×村,宅基地登记的使用权人为尤捍东,宅基地登记卡平面图中标注房后有1.6米。您家宅基地的东侧及北侧部分与杨文通家的宅基地相邻,杨文通家宅基地登记的使用权人为其父杨长发。2015年您翻建房屋时两家产生纠纷,经协调您家房屋在2015年10月建设完成。现主要因为您家房后、杨文通西院墙外的散水被杨文通家毁坏,您要求重打散水,杨文通家不得阻拦。您打散水的地方不在杨文通家宅基地的范围,但因你们是相邻关系,为方便排水等原因,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加盖印章)”2016年2月26日”。关于双方建筑的形成时间,尤捍东主张:(1)我的宅院是在2015年整体翻建的所有房屋,地基和院落地面都抬高了,具体抬高多少不清楚;(2)不清楚杨文通前院房屋建造时间。杨文通主张(1)认可尤捍东房屋是2015年翻建的;(2)我家的前院北房是在1968年盖的,我们是买来的,西厢房是在2001年翻建的,院墙也是2001年建造的。关于两家之间的排水状况,尤捍东主张其家和杨文通家之间的水是向南流的。杨文通主张:认可水向南流,但是被尤捍东北房东山墙东侧的卡子墙挡住了。关于尤捍老北房后排水状况,尤捍东主张:(1)三四年前杨文通的哥哥杨文科在我家北房后从东到西建了一条排水沟,建沟之前我不知道,建好之后我知道的,但是没有提出意见,因为也想着要翻盖房,这条沟我们家西邻居房后也有;(2)2014年我家西邻居翻盖北房以后就把房后的沟填平了;(3)有沟以前我家北房后面是平地也不是洼地,有沟是因为杨文科把我家房后和我家西邻居房后的杨文科家宅基地及其东侧的胡同垫高了,有沟之前我家房后的水是往北流的。杨文通表示不认可尤捍东陈述,并主张:(1)原来尤捍东及其尤捍东家西邻居就低,杨文科宅基地没垫高之前就比尤捍东家宅院高,垫高之后就更高,杨文科在宅院南端垒建的挡水墙就是为了防止水向尤捍东房后流;(2)以前我前院的北房地基是最高的,比尤捍东和杨文科家房地基都高,现在成最低了;(3)尤捍东家西邻居是把北房后的沟填平了。关于杨文通前院北房后如何排水,杨文通表示:(1)原来往西流,现在就泡着,因为我家西面胡同地面以前也高,往西现在也流不过去了,因为尤捍东及西邻居房后的沟已经填平了大部分;(2)我家后院是2011年翻建的,房屋及院落都抬高了,之前前后院的地面高度相当,一般院子内的水向南流,前院北房后的水一直是向西流。尤捍东表示不知道杨文通家前院北房后的水向哪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及照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5)顺民初字第04288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虽然杨文通主张其前院北房后水向西流,但其亦认可之前流水的位于尤捍东北房后的沟大部分已经填平,现在实际上已经无法向西流水。杨文通后院西侧胡同地面南端与尤捍东北房后墙之间的沟对尤捍东北房后墙及地基的排水安全造成严重妨碍,尤捍东要求把沟填平打散水,符合保护尤捍东北房后墙排水安全的需要,对杨文通前院北房后排水无明显不利影响。打造散水的标准,由本院酌定。本案裁判结果不作为宅基地界线确认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尤捍东在将被告杨文通后院西侧胡同内胡同南端与被告尤捍东北房后墙之间的沟填至与胡同地面平,并在被告杨文通后院西侧胡同内、被告尤捍东北房后墙磉基外沿以北五十厘米范围内建造北沿与胡同地面相同、南沿高于北沿十厘米、成斜坡状的散水时,被告杨文通不得阻拦。二、驳回原告尤捍东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尤捍东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被告杨文通负担三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焦广涛人民陪审员  陈士发人民陪审员  田荣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