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花敏、马燕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花敏,马燕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442号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钱秀霞,理事长。被告赵花敏。被告马燕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花敏、马燕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余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