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水云与程起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水云,程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643号申请执行人张水云,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执行人程起红,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张水云与程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程起红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程起红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军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