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执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邢桂芳与乌兰浩特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桂芳,乌兰浩特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184号申请执行人邢桂芳,女,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魏建福,董事长。邢桂芳申请执行乌兰浩特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2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邢桂芳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邢桂芳未受偿金额为32329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11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