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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中銮与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銮,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张中銮。被执行人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文登营镇教场东村。法定代表人张开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中銮与被执行人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政府石岛管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荣石劳裁字(2015)第1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28100元,并负担执行费321.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政府石岛管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石劳裁字(2015)第1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留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