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2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刘闲与孙华、徐善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闲,孙华,徐善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2128号申请执行人刘闲。被执行人孙华。被执行人徐善进。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闲与被执行人孙华、徐善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孙华、徐善进所有的位于滨海县东坎镇丁字港北堤金航停车厂内坐北朝南由东向西第一幢2层楼房、第三幢9间房屋、坐西朝东一幢12间房屋已被本院查封,目前上述资产正在处置当中,其他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张志东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秉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