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王联生与徐建裕、徐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联生,徐建裕,徐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1219号原告王联生,男,196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徐建裕,男,1980年2月20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徐少明,男,1964年1月19号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王联生因与被告徐建裕、徐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联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联生负担。审判员 郭荣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伟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