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姚伟栋与张依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伟栋,张依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821号原告:姚伟栋。委托代理人:何凯,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依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伟栋与被告张依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伟栋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伟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伟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伟栋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宋金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