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218号原告:周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李维玉,安徽淮河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周某乙,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丽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