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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218号原告:周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李维玉,安徽淮河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周某乙,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丽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