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谢玉成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玉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124号罪犯谢玉成,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玉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三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玉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谢玉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玉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5年12月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玉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谢玉成未履行生效判决判处的财产刑,对其减刑酌情从严。本院将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从十一个月调整为十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玉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