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3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3刑初6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4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辩护人蒋益寿,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县检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孙艳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蒋益寿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7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持C1型驾驶证驾驶湘E﹡﹡﹡﹡﹡帝豪牌小车自邵阳县白仓镇驶往塘渡口镇方向,当车行驶至邵阳县塘渡口镇王塘李家地段,因对道路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碰撞行人李某乙,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弃车逃离现场。经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2015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李某乙近亲属丧葬费等损失人民币6万元整。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技术状况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信息查询表,安葬协议,存款凭证,情况说明,调解协议,谅解书,领条;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何某某、陈某乙、王某某、李某甲、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投案自首。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蒋益寿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7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持C1型驾驶证驾驶湘E﹡﹡﹡﹡﹡帝豪牌小车自邵阳县白仓镇驶往塘渡口镇方向,途径G2172629KM+200M(邵阳县塘渡口镇王塘李家)地段时,对面驶来一台小车开启远光灯,因天色渐晚,灯光照到被告人陈某甲眼睛,被告人陈某甲看不清楚车前方的情况,采取措施不当,碰撞行人李某乙,被告人陈某甲下车看见撞到人后,周围来了很多群众,即弃车逃跑,往大木山方向走了,被害人李某乙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经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2015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李某乙近亲属丧葬费等损失6万元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陈某甲在已赔偿被害人丧葬费6万元的基础上,另外再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1万元,被害人李某乙的近亲属出具谅解书,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及现场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当天驾驶的车辆痕迹符合事故现场特征,该车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63-65km/h;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陈某甲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未注意避让,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李某乙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其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明,死者李某乙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致颅脑严重损伤,是致死的直接原因;5、安葬协议、存款凭证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李某乙近亲属丧葬费等损失6万元整;6、信息查询表证明,被告人陈某甲持有C1型驾驶证;7、调解协议、谅解书、领条证明,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陈某甲在已赔偿被害人丧葬费6万元的基础上,另外再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三十一万元,被害人李某乙的近亲属出具谅解书,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判处缓刑;8、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陈某甲的亲属劝被告人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把事故发生情况如实交代清楚;9、到案情况说明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受伤被送往邵阳市中心医院治疗,2015年11月9日,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被告人陈某甲家里询问了事故发生经过,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10、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17日21时10分左右,他在隔壁看打牌,突然听到有人喊“撞到人了”,他就和村里的人跑到现场,看见一台黑色小车停在马路上,车子的左侧倒着一个老人没有动,他就打电话报警和拨打了120救护电话,之后,交警和救护人员赶到现场,救护人员到现场后确认受伤老人当场死亡的事实;11、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17日21时许,他驾车从白仓镇回塘渡口镇,途径邵阳县塘渡口镇王塘李家地段时,前面行驶的一台黑色小车突然刹车,停了下来,他就下车看发生什么情况,看见黑色小车撞倒一个行人,行人倒在马路中间没有动了的事实;1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17日晚上,她搭被告人陈某甲的车回塘渡口镇,事故发生后,她下车看见车子前面掉了一块黑色的漆,她因为害怕,就离开了及被告人陈某甲比她先下车的事实;1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他系被害人李某乙的儿子,他证明2015年12月17日晚上,他接到电话,讲他父亲出事了,他就急忙赶往现场的事实;14、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问他借了车(湘E﹡﹡﹡﹡﹡帝豪牌小车),2015年12月17日晚上9时40分左右,他接到被告人陈某甲的电话,被告人陈某甲讲自己开车撞了人,他就叫被告人陈某甲报警的事实;1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因为欠唐某某的钱,就将湘ED53**帝豪牌小车抵押给唐某某,2015年12月18日,他打电话给唐某某讲一起去处理违章和转户的事,唐某某告诉他车子昨天晚上在黄塘撞死人的事实;1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7、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资料证明,犯罪时,被告人陈某甲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陈某甲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赔偿了死者李某乙近亲属损失37万元(包括先前已赔付的人民币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乙近亲属的谅解,并出具报告请求对被告人陈某甲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社区矫正评估报告,对被告人陈某甲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甲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志刚审 判 员 罗 锟人民陪审员 阳胜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银异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