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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24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武与胡波、王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武,胡波,王华,吴小斌,合肥情港床具有限公司,合肥昊明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463-1号申请执行人:陈武,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胡波,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王华,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吴小斌。被执行人:合肥情港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波。被执行人:合肥昊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吴小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武与被执行人胡波、王华、吴小斌、合肥情港床具有限公司、合肥昊明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