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刑更2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韦引住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2034号罪犯韦引住,现在广西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环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引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5月20日起2022年1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2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韦引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刑期至2021年11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减字第60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韦引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韦引住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引住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获奖励分84.1分;获2014年度表扬(已折分),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韦引住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引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引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立群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