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与徐爱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徐爱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2566号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金华市义乌街661号。负责人:毛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林仙,公司员工。被告:徐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徐爱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霜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廖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