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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阎友琴与被执行人刘高见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友琴,刘高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267号申请执行人阎友琴。被执行人刘高见。申请执行人阎友琴与被执行人刘高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29818号公证书和(2015)郑黄证执字第3226号执行证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高见涉嫌诈骗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相关财产已被查封,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郑黄证民字第29818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文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