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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建平县恒兴球团厂、朝阳澳资绒业有限公司、赵书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军,白玉江,高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22民初739号原告李海军。委托代理人潘卫新。被告白玉江。被告高建军。原告李海军诉被告白玉江、高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邢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军的委托代理人潘卫新、被告高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玉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海军诉称:2014年12月22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柴油,共计货款17,5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枚。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货款17,500元,给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欠款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白玉江未答辩。被告高建军辩称:我与白玉江确实欠原告柴油款17,500元,我不同意偿还此款。白玉江欠我钱,我与白玉江是合伙关系,这笔柴油款是我和白玉江一起做生意时欠的,在合伙期间,白玉江从我这里借款13,000元,我认为此款应该由白玉江独自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白玉江、高建军向原告李海军购买柴油,并拖欠原告柴油款,经二被告与原告结算,还剩17,500元柴油款未给付,二被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原告出具内容为“欠条今欠李海军油款壹万柒仟伍佰元正(整)¥17,500.00元原来帐已对清原有收条作废已(以)此条为准欠款人白玉江高建军2014年12月22日”的欠条一枚,此笔欠款自出具欠条后二被告没有偿还过原告。上述事实,有欠条一枚、原告及被告高建军的陈述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二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17,5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高建军主张此款由白玉江独自偿还的答辩意见,因二被告之间的债务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欠条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无法认定逾期时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玉江、高建军共同给付原告李海军欠款17,5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邢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靳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