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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棱法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兴伟与徐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伟,徐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棱法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刘兴伟,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徐鹏,住绥棱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兴伟与被执行人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法民靠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充代理���判员陈寿涛代理审判员  张铁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立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