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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027号原告:陈某,教师。被告:刘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刘恩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俐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