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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兆银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兆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156号罪犯杨兆银,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02)峄刑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兆银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计60000元,共同民事赔偿888.2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2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03)枣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07)枣刑执字第2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6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9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杨兆银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兆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7月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杨兆银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兆银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兆银减去余刑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