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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明睿,李华伟,杨凯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明睿,李华伟,杨凯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463号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仁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超振,男,该联社信贷员。被告李明睿,女,汉族,茂名市人,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李华伟,男,汉族,茂名市人,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杨凯雯,女,汉族,茂名市人,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明睿、李华伟、杨凯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明睿、李华伟、杨凯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14元减半收取为6007元,由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钟万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立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