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明睿,李华伟,杨凯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明睿,李华伟,杨凯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463号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仁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超振,男,该联社信贷员。被告李明睿,女,汉族,茂名市人,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李华伟,男,汉族,茂名市人,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杨凯雯,女,汉族,茂名市人,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明睿、李华伟、杨凯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明睿、李华伟、杨凯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14元减半收取为6007元,由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钟万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立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