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虞商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常熟市锦威金属焊接厂与常熟虞南结构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锦威金属焊接厂,常熟虞南结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商初字第00325号原告(反诉被告)常熟市锦威金属焊接厂,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葑泾村。法定代表人钱建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国威,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常熟虞南结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宝岩。法定代表人XX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原告常熟市锦威金属焊接厂诉被告常熟虞南结构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被告(反诉原告)常熟虞南结构件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并依法由审判员赵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4月28日,原告(反诉被告)常熟市锦威金属焊接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诉的起诉。2016年4月28日,被告(反诉原告)常熟虞南结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反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常熟市锦威金属焊接厂和被告(反诉原告)常熟虞南结构件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常熟市锦威金属焊接厂撤回本诉的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常熟虞南结构件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常熟市锦威金属焊接厂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常熟虞南结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