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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宣化中远钻孔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某、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化中远钻孔机械有限公司,王某,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商初字第189号原告宣化中远钻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法定代表人余振冀。委托代理人梁宝恒,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于江滨,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化中远钻孔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化中远钻孔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化中远钻孔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化中远钻孔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3870元,由原告宣化中远钻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秀琴审 判 员  申晓璐代理审判员  张弼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