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宣化中远钻孔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某、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化中远钻孔机械有限公司,王某,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商初字第189号原告宣化中远钻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法定代表人余振冀。委托代理人梁宝恒,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于江滨,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化中远钻孔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化中远钻孔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化中远钻孔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化中远钻孔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3870元,由原告宣化中远钻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秀琴审 判 员 申晓璐代理审判员 张弼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