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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建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建银,郭美萍,林欲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2479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46号。代表人曾晓阳,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萃春,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郭家骥,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员工,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岩心解放路1段(新罗区二轻集团工业联社4层)。法定代表人郑建银,经理。被告郑建银,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郭美萍,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欲欣,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告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美萍、林欲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926562.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郑建银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嘉华新园)-2层A63号车位(龙房权证字第××号)。二、查封被告郑建银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号“丰田”牌汽车、车牌号为闽F×××××号“奔驰”牌汽车各一辆。三、查封被告郭美萍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嘉华新园)A幢5层508室房屋(龙房权证字第××号)。四、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需续行查封的,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庆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露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