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张全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张全新,李华营,董云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1594号原告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驻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士绩,男,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栋,男,生于1983年10月22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职工。被告张全新,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7日,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李华营,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24日,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董云昌,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24日,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被告王世明、董永清、董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晓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2元减半收取1401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负担。审判员 齐笑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春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