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叶荣放与唐海波其他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荣放,唐海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1629号原告叶荣放,男,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唐海波,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叶荣放与被告唐海波其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仲佳宁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叶荣放因与案外人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296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正在审理中。另原告叶荣放于2015年12月16日向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报案,控告冯亮、唐海波等人涉嫌合同诈骗,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于2016年2月14日就此事立案侦查。以上两项均与本案为同一事实。本院认为: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原告叶荣放就本案事实向公安机关控告被上诉人冯亮等人涉嫌合同诈骗,而公安机关业已立案侦查,故被原告的起诉现应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荣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原告已申请缓交),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仲佳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继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