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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薛文芳与解凤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文芳,解凤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673号原告薛文芳,女,1941年12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告解凤廷,男,57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文芳诉被告解凤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文军审 判 员  黄存仁人民陪审员  宝凤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志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