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监利执字第0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金明与熊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明,熊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监利执字第00095-7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明,男。被执行人熊传英,女。本院在执行刘金明与熊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鄂监利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永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平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