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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监利执字第0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金明与熊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明,熊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监利执字第00095-7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明,男。被执行人熊传英,女。本院在执行刘金明与熊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鄂监利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永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平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