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广军与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军,李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807号原告张广军,X年X月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姚涛,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芦云云,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X年X月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军与被告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军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广军负担。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