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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广军与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军,李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807号原告张广军,X年X月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姚涛,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芦云云,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X年X月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军与被告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军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广军负担。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