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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3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司金青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司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319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司金青。上诉人司金青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2256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一审诉称,2006年5月,原山东英吉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英吉多产业有限公司,起诉人被确认股权后并被任命为公司副经理至今。自2012年起,该公司拒绝起诉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使其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现具状起诉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司金青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法律明确规定可诉,《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诉讼至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本案属于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247、股东知情权”受理案由。因此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法院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错误,请求撤销(2016)鲁0282民初2256号民事裁定,责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上诉人系公司股东,诉请人民法院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并无不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原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2256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即墨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松代理审判员  李德营代理审判员  王向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