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扎执字第0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瑞娟与仁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娟,仁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1230号申请执行人张瑞娟,女,住所地扎旗音镇。被执行人仁贺,地址扎旗音镇。申请执行人张瑞娟与被申请执行人仁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3日作出的(2013)扎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返还费用45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仁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瑞娟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5年12月31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仁贺外出打工,现居住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张瑞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瑞娟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仁贺时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扎民执字第123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