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木青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721号罪犯黄木青,男,汉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穗增法刑初字第1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木青犯抢劫、绑架、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31年7月1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对罪犯黄木青予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黄木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木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8.4分。该犯未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木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木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30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蒙佩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