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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4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与宋丽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宋丽

案由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终4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徐刚,系该单位处长。委托代理人:XX,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丽,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以下简称“皇姑园林处”)与被上诉人宋丽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年2月16日做出(2015)皇民一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皇姑园林处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高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宋丽娜、代理审判员刘小丹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XX、被上诉人宋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丽原审诉称,2015年5月31日4时50分左右,宋丽将车停在皇姑区松山路边的车位里,被大风刮倒的大树砸到。经查询,该树归属皇姑园林处负责。故请求法院判令皇姑园林处赔偿宋丽车辆修车费6500元,并由皇姑园林处承担诉讼费用。皇姑园林处原审辩称,事故发生当天沈阳市区发生风灾天气,大风七级,阵风八级,局部地区达到九级。事发地三台子地区地处沈阳北部,因毗邻北陵公园和沈飞公司,该地区处于空旷地带,建筑物因有限高要求普遍较矮,该地区的风速要比市区内测得的八级大风级别更高,导致该地区当天发生多起树林被吹倒的事故,风灾天气是主要原因,并非皇姑园林处未尽到养护责任。皇姑园林处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1日,宋丽将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S7**号轿车停放沈阳市皇姑区松山路门前的路边停车位,路边的大树倒伏将宋丽车辆砸坏。据沈阳市相关新闻报道,2015年5月31日沈阳等地出现大风天气。损坏宋丽车辆的倒伏大树归属皇姑园林处单位养护管理。宋丽发生修车费6500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事发当日系大风天气,风速5-6级,阵风7-8级,并没有达到极端灾害天气的标准,不属于不可抗力,本案事故中大树倒伏应系皇姑园林处养护不善,皇姑园林处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皇姑园林处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树木尽到管理、维护义务,亦不能证明自己在此事故中没有过错,故对于宋丽车辆损害皇姑园林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赔偿宋丽修车费6500元;上述给付行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宋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承担。宣判后,皇姑园林处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事故发生当天沈阳市发生风灾天气是主要原因,并非我方没有尽到养护责任导致。原审认定修车费6500元没有依据。要求改判驳回宋丽的诉讼请求。宋丽二审辩称:当天气象部门并没有发出预警,不构成风灾。我的车受损是因为皇姑园林处的疏忽造成大树倒伏,我一审提交了证明损失的证据。要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责任主体,本案中倒伏的林木位于沈阳市皇姑区辖区内的公共道路旁,按照城市绿化的相关规定,应由当地园林绿化部门承担管理职责。皇姑园林处主张由其他单位管理,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和依据,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皇姑园林处为本案所涉林木的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林木致害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皇姑园林处对其没有过错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皇姑园林处虽上诉称该单位没有过错,但经庭审询问,其自述对本案所涉林木未进行过修剪或加固,仅进行过查看。故皇姑园林处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不能证明其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皇姑园林处提出的大风天气原因,本院认为,林木折断是因林木的坚固性与重力、天气等作用相结合的结果。皇姑园林处作为案涉林木的管理单位,日常应对林木进行必要的维护,应考虑到风力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对林木进行必要的加固。本案事故发生当天虽风力较大,但尚未达到不可抗力的程度,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皇姑园林处的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宋丽提交了事故现场车辆损坏情况的照片、4S店的定损单及维修单位的维修费发票,定损单记载的需维修部件、发票记载的维修费数额与车辆损坏情况基本相符,故原审法院据以认定宋丽车辆损失的数额并无不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故本院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部分,不再审理。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 悦审 判 员  宋丽娜代理审判员  刘小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星丹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