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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19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严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严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951-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赖添华。委托代理人高孝芙、练茂荣(实习),均系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严航,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严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规定:被执行人严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3451.47元及相应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2月3日止已结欠逾期利息人民币13199.22元、罚息人民币1164.38元、复利人民币539.23元;2015年2月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付),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为实现该项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24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严航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严航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严航所有的位于仓山区城门镇福峡路11号鸿运馨境***单元房屋及产权,上述房产轮候查封短期内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少玲执行员  林良松执行员  肖书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