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终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丁海土与王伟玲、史国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玲,丁海土,史国琴,赵小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7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玲。委托代理人:刘文华,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海土。委托代理人:丁继胜、孙孟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史国琴。原审被告:赵小梭。上诉人王伟玲与被上诉人丁海土、原审被告史国琴、赵小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4月23日,上诉人王伟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伟玲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伟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王伟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叶青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怡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