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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终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市市区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市市区分公司,杨鹏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民终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市市区分公司。住所地:信阳市。负责人汤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菲菲,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继辉,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杨鹏,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市市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移动公司委托代理人吕菲菲和吴继辉,被上诉人杨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为双方争议向工信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投诉,该中心审核意见为:原告原使用被告提供的动感地带05版套餐A业务,开通上网套餐为网际飞车(动感地带专用),自费为MO手机上网,0.01元/KB,10元/月封顶。MO手机上网分为CMWAP和CMNET两种费用,封顶费用只包含CMWAP的费用。2014年10月31日19时21分至33分,客户使用约48M流量,产生490元CMNET接入点上网费用,客户连接记录正常计费无误。客户号码为三星级客户,享受50元信用额度,该号码在欠费前10086发送短信提示账户预存余额为6.49元,预存用完后还可享受50元透支额度,建议客户及时预存话费避免停机。后因双方未达成调解意见,申诉受理中心出具的《调解意见书》指出:上网流量计费无误,但鉴于被告移动公司对原告使用CMNET接入方式上网时未进行有效甄别和控制,也未在原告预存话费不足以抵扣当前费用时及时提醒,未保证其知情权及选择权,建议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CMNET节点上网流量费用,并关闭原告号码的CMNET接入方式。2015年1月7日原告补交了欠费,但因被告未给原告恢复原有上网套餐,双方发生争议,原告现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支持其上列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工信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的《调解意见书》明确载明被告移动公司对原告使用CMNET接入方式上网时未进行有效甄别和控制,也未在原告预存话费不足以抵扣当前费用时及时提醒,未保证其知情权及选择权,并建议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CMNET节点上网流量费用及关闭原告号码的CMNET接入方式。该《调解意见书》能够证明被告在提供电信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被告应将因CMNET接入点上网产生的超出50元信用额度部分的费用即440元退还原告,对该部分费用本院予以认定,但原告要求被告10倍偿还多收取费用共计44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流量损失费4450元、误工费400元、复印费30元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并进行书面道歉,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因提供服务存在过错导致影响了原告的服务体验并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一定不便,但并未达到构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既已补交相应欠费,被告应当为其恢复相应电信服务。被告辩称用户超过60日未补交欠费其有权终止服务,并提交了格式制《河南移动客户服务协议》予以证明,但该协议并无任何签字或盖章,无法证明原、被告就此曾作约定,故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无法成立,被告应当为原告恢复提供原告原使用的05版动感地带套餐及网际飞车套餐业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市市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杨鹏退还费用440元。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市市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原告杨鹏恢复提供05版动感地带套餐及网际飞车套餐业务服务。三、驳回原告杨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分别承担25元。移动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错误。故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杨鹏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故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工信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的《调解意见书》明确载明上诉人移动公司对被上诉人CMNET接入方式上网时未进行有效甄别和控制,也未在被上诉人预存话费不足以抵扣当前费用时及时提醒,未保证其知情权及选择权,并建议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已支付的CMNET节点上网流量费用及关闭被上诉人号码的CMNET接入方式。该《调解意见书》能够证明上诉人在提供电信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上诉人应将因CMNET接入点上网产生的超出50元信用额度部分的费用即440元退还被上诉人。上诉人因提供服务存在过错导致影响了被上诉人的服务体验并对被上诉人的生活造成一定不便,且被上诉人已补交相应欠费,上诉人应当为被上诉人恢复相应电信服务。上诉人称用户超过60日未补交欠费其有权终止服务,并提交了格式制《河南移动客户服务协议》予以证明,但该协议并无任何签字和盖章,无法证明双方就此曾作约定,上诉人应当为被上诉人恢复05版动感地带套餐及网际飞车套餐业务,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整,由上诉人移动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罗华松审判员 文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