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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童厚兰与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童厚兰,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财保42号申请人童厚兰,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申请人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号。申请人童厚兰与被申请人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4306667元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童厚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4306667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鹏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兰玉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