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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于洁与郑泽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洁,郑泽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1364号原告:于洁。法定代理人:于庆星。被告:郑泽兵。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石臼海滨二路中段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洁与被告郑泽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洁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泽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洁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泽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洁撤回对被告郑泽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8元,由原告于洁负担。审判员  李佃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