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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商初字第3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温���保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许良袍、汪春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保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良袍,汪春,许丽完,肖若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商初字第3635号原告:温州保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温州大道3号2楼。负责人:朱瑶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倍忠、朱臣,公司员工。被告:许良袍。被告:汪春。被告:许丽完。被告:肖若荣。原告温州保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与被告许良袍、汪春女、许丽完、肖若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许良袍、汪春女立即向原告共同偿还垫付款221260.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自代偿之日起暂计算至实际履行日);2.被告许丽完、肖若荣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原告对于被告许良袍依法抵押的浙C×××××号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车架号LE4HG5EB4DL087728),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2月15日,被告许良袍因向案外人浙江力乾二手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购买梅赛德斯-奔驰牌BJ7302L型号汽车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温州分行)申请购车分期付款,贷款金额为225400元,由原告提供保证担保。同日,被告汪春女向工行温州分行出具《共同偿债人承诺书》,承诺对被告许良袍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同日,原告与被告许良袍、汪春女、许丽完、肖若荣签订《担保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汪春女为共同债务人,被告许良袍以涉案车辆向原告提供抵押反担保,被告许丽完、肖若荣向原告提供保证反担保;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许良袍应当向原告支付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2015年2月15日,被告许良袍以前述汽车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5年3月26日办理抵押登记。2015年2月至2015年5月,因被告许良袍未向工商银行偿付分期付款,导致该笔贷款逾期,为了履行担保责任,原告分别于2015年5月18日��2015年6月15日替被告垫付了13900元、207360.5元,涉案车辆贷款已结清。原告自认收取被告许良袍保证金6762元。另查明:被告许良袍、汪春女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7月13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债权现有债务人许良袍自己提供车辆作为抵押担保,又有被告许丽完、肖若荣提供的保证担保。原被告未就上述两种担保在实现债权时的顺序作出约定,依照物权法之规定,原告应当先就涉案抵押车辆实现债权,债权不足清偿的部分再由被告许丽完、肖若荣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在为被告许良袍提供担保时收取了履约保证金6762元,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出发,应首先用于偿还被告许良袍的银行贷款,原告主张没收该笔款项,与该款项的性质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该款项应从被告所欠垫款中扣减,故实际垫付款应为214498.5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良袍、汪春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保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214498.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6月14日以垫付款7138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5日起以垫付款214498.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如被告许良袍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则原告温州保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或者变卖被告许良袍名下浙C×××××号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车架号LE4HG5EB4DL087728)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许丽完、肖若荣对上述第一项余款中的债务在原告温州保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上述第二项条款中的抵押物优先受偿后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温州保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9元,公告费420元,合计5039元,由被告许良袍、汪春女、许丽完、肖若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蓓蓓人民陪审员  郑 俊人民陪审员  黄迎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葛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