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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24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郭建帮与黄建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帮,黄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490-3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帮,男,汉族,1983年8月26日出生,住址: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蒋伟良、梁梅丽,分别是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执行人:黄建华,男,汉族,1984年8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建帮与被执行人黄建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建华返还车牌为粤Y×××××(丰田牌GTM7200GEP)小汽车一辆、支付从2015年2月4日起至实际还车日止按9000元/月标准计算的车辆使用费(以149800元为限)、返还案件受理费1875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24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德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