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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义成、杨开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义成,杨开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1民初496号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法定代表人王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苟杨,系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杨义成,男,汉族,生于1958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杨开国,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2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义成、杨开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义成、杨开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杨义成、杨开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晓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