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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郝寅铭与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寅铭,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郝寅铭,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建国,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5)西莲证经字第6292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7月16日以(2015)碑执字第0106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建国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湖滨路,幢号615、建筑面积221.88平方米的新式楼一幢,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建国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湖滨路,幢号615、建筑面积221.88平方米的新式楼(权属证号:1150124008-2-615~1)一幢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