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刑更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英进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964号罪犯李英进,男,壮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2003)佛刑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英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3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复字第228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2月24日入监。2006年7月21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8年10月2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4月22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4年1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提出罪犯李英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1月起至2015年11月止共获奖励分135.4分。评为2013、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李英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英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英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张 黎审判员 农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晓欣 来自